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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征 | 浅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抽象性”——以权利要求的正向解释与反向解释为视角

魏征 知产前沿
2024-08-26

目次

    一、权利要求的正向解释与反向解释二、正向与反向解释视角的实证分析三、反向解释的视角可逐步逼近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四、结语

专利制度的基本运行机制是“用公开换保护”,其中的“保护”是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依据。在实务中,对专利权的保护是通过解释权利要求以明确其“文字内容”所界定的保护范围而逐步展开的,这个解释的过程就是揭开权利要求文字表达“面纱”的过程。美国专利法实践的实证分析表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九成多的诉讼案在解释权利要求之后而终结结案,能够坚持到获得法院判决的案例不足一成。因此,权利要求的解释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兵家必争之地”。由于权利要求是用文字表示的“技术方案”,而“技术方案”又应该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实现一定技术功能而呈现出“鲜活”的技术画面。如何通过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使之展现出技术本质,解释的方法或视角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中国的专利法实践中,受到技术思维的惯性,往往习惯将权利要求“肢解”成一个个“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来充当所谓“解释”,本质上是将技术方案变成毫无生命力的“零件”,且有意无意切断了彼此之间的联络;这种做法不足以呈现出“鲜活”的技术画面,不能体现技术方案的本质,反而将“生死攸关”的严肃问题变成一场枯燥无味的“权利要求的文字游戏”。当前业内需要深刻反思现状,积极探索不忘“公开换保护”初心的权利要求解释的方法论。有鉴于此,本文结合案例提出权利要求解释的正向与反向相结合的全面、整体的解释方法,以还原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大致图景。


权利要求的正向解释与反向解释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解释权利要求的基本原则。但仅凭这个原则还不能直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理想主义者认为权利要求存在着明确、合理的边界并试图准确找出该边界。他们形象地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好比北大、清华的校园围墙,是用“篱笆(fringe)”围起来的“私人领地”。基于专利权的私权性质,进入(in)该领地即意味着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种解释态度实际上是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当成数学意义上的“二维平面”。但权利要求的本质是躲在权利要求文字后面的“活生生”的技术方案,只不过“披着法律外衣”而已。因此,作为技术方案,其不但有边界(围墙),还应有处在围墙内的、由各种设施组成的、能实现某种功能的“生命体”。因此,仅看到围墙是远远不够的,还应看清楚围墙内的“一塔湖图”,才能确认其是具有“兼容并包”精神的活生生的北京大学。这种解释态度才是权利要求解释的终极目标,即追求其“三维立体”的鲜活形象。由于权利要求以文字表达所天然具有的局限性,理想主义者的愿景堪比海市蜃楼。本文认为,通过解释确定出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应该体现出有血有肉的“生命体”的形象。下面,鉴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抽象性”,本文就如何确定保护范围的话题从权利要求解释的正向与反向视角展开说明。

(1)权利要求的正向解释视角

所谓正向解释视角,就是要考察权利要求中“有什么”。具体做法是“从远观到近察”,由表及里由浅入深,不断追问其“是什么”、“为什么”;从而“感悟”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边界与实质内容。

其中的“从远观到近察”,就是“从宏观到微观”的观察过程,就是要把握权利要求的“来龙去脉”。追问专利的发明构思是什么?其与现有技术方案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再深入微观层面看实现其发明构思的关键技术手段有哪些。由于“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个过程中,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现状、发明构思、发明人声称的发明目的、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等,不断地在说明书的公开内容与权利要求之间穿梭考察,搞清楚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到底“是什么”。由此,勾勒出权利要求的大致保护范围。但应该记住的是,正面解释探寻的“是什么”,尚不足以得出数理意义上权利要求的确切“边界”,或者说,文字限定的“保护范围”本身就不具有明确的、精确的“边界”,充其量算是定性的大致的保护范围。

(2)权利要求的反向解释视角

在进行正向解释之后,还可以进行反向视角出发进行解释。正向视角下,是朝着权利要求“是什么”的方向进行解释;而反向视角是向着权利要求“不是什么”的方向来考察。可以说,由正向解释后的“是什么”,加上反向解释的“不是什么”,可在定性意义上大致得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知;反向解释既是正向解释的验证,也是对正向解释的必要的补充。例如,对于采用“由A+B组成”的封闭式撰写方式的权利要求,正向视角下,看到的 “权利要求的内容”是“由A+B组成”的方案,其保护范围由“A+B”确定;反向视角下,对于与“A+B”不同的其他表达方案,例如“A+B+C”的方案,应该考察其是否在该“A+B”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当然,这个例子仅仅是用来对反向解释视角的一种说明性示范,在具体案例中,还要结合权利要求体现的发明本质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走极端地一概而论。再比如,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电动绿篱机”,正向解释是该权利要求是关于“用电驱动”的修剪绿篱的机器;反向视角下,应该考察哪些采用“其他方式驱动”“绿篱机”是否必然不在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同样的,这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方式,逻辑上,还不能绝对排除采用“其他方式驱动”“绿篱机”也处在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的可能性。具体到个案,这需要结合其发明构思来论证是否结论为真。否则,就容易犯机械教条主义的错误。

总之,在权利要求解释中,即从正向视角进行解释,又兼顾反向视角的解释,得出其保护范围的准确性要比单纯的正向(或反向)解释来得更高些。

正向与反向解释视角的实证分析




案例一: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即“腾达案”中的涉案专利
其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处理步骤:

A. 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对门户业务用户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直接提交给“虚拟Web服务器”,该“虚拟Web服务器”功能由接入服务器高层软件的“虚拟Web服务器”模块实现;

B. 由该“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用户要访问的网站与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建立TCP连接,“虚拟Web服务器”向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返回含有重定向信息的报文,再由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按正常的转发流程向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发一个重定向到真正门户网站Portal-Server 的报文;

C. 收到重定向报文后的门户业务用户设备的浏览器自动发起对真正门户网站Portal-Server的访问。”

从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看,其请求保护的是“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其“权利要求的内容”包含有A、B、C三个步骤;在考察其“是什么”的正向视角下,步骤A告诉我们,“接入服务器”是“软硬结合”的产物,其中含有“底层硬件”和“高层软件”;“虚拟Web服务器”作为软件模块的“高层软件”。所以,在步骤A中,可由“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向“虚拟Web服务器”提交“门户业务用户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在步骤B中,“虚拟Web服务器”一手托两家提供居间服务:一方面,“虚拟Web服务器”要虚拟成用户要访问的网站与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建立TCP连接;另一方面,它要向“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返回含有重定向信息的报文”;而“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又一次充当二传手,将该含有重定向信息的报文返还给“门户业务用户设备”;而“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在收到该重定向报文后,随即自动地“发起对真正门户网站Portal-Server的访问”。尽管“发起访问”的动作被写入该权利要求的步骤C,但由于该步骤中“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只是顺手推舟的“发起访问”,实则相当于步骤B的延伸,外界对此是毫无察觉的。故有文章认为步骤C被纳入到步骤B中[1]。可见,在正向解释视角下可知,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什么”——可以初步概括为在“接入服务器”环境下的“虚拟Web服务器”的勤勤恳恳地提供“居间服务”,目的是为了实现简易上网。“虚拟Web服务器”是该权利要求1的关键技术手段,其功不可没。权利要求1中的三个步骤实质上都运行在“接入服务器”中。难怪最高人民法院在“腾达案”二审判决[2]中指出:“专利方法早已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得以固化,终端用户在使用终端设备时再现的专利方法过程,仅仅是此前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内的专利方法的机械重演。”

对于上述的正向视角解释,我们还可容易通过该案说明书的记载来验证一下:

涉案专利说明书介绍道:

“有一种强制Portal技术,简称为目的地址转换+源地址转换+重定向技术(DNAT+SNAT+Redirect),包括:

在接入服务器端正常的IP包处理流程中,引入目的地址转换(DNAT)和源地址转换(SNAT)相结合的技术,和在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端引入重定向(Redirect)的技术。”

“上述方案是基于三个较为独立的部分具体实现的:

接入服务器对上行报文的处理过程(DNAT)、接入服务器对下行报文的处理过程(SNAT),和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重定向处理(Redirect)过程。”

这种方案的弊端是:

“上述的DNAT+SNAT+Redirect方案,虽然可以很好地实现强制Portal的功能,但是在其实现中,接入服务器端的上行处理(DNAT)和下行处理(SNAT)都必须借助于接入服务器的底层硬件,无疑增加了底层硬件的额外负担,相应降低了接入服务器的网络处理能力。”

发明人发现,现有的强制Portal方案就是“把用户对于除Portal_Server外的任何网站的访问都强制到Portal_Server上,然后由Portal_Server向客户端发出一个重定向(Redirect)报文,让客户端直接连接到Portal_Server上。”由此发明人想到:

“既然在强制Portal的过程中Portal_Server只简单的起到向用户发一个重定向报文的作用,那么就完全可以在接入服务器端实现一个简易的‘虚拟Web Server’,它的功能就是接收用户需做强制Portal的报文,虚拟成用户要访问的网站与之建立TCP连接,然后由该虚拟Web Server向用户端发一个重定向到Portal_Server的报文,以便让用户直接访问Portal_Server。”

由此可见,在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直接砍掉了DNAT和SNAT的过程,从而省去底层硬件的参与;然后,通过在软件手段设置“虚拟Web Server”的协调下,实现了简易上网。

因此,从“是什么”的正向解释看,凡是在接入服务器中采用“虚拟Web Server”直接转发重定向信息以实现简易上网的方案,都应初步认为是“落入”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不过,从反向视角解释看,由于权利要求1排除了“DNAT和SNAT”的参与,故可以初步推断出,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含有“DNAT+SNAT”过程的实现简易上网的方案,即权利要求1“不是含有DNAT和SNAT过程”的实现简易上网的方案。

案例二:名称为“一种陶瓷酒瓶离心制坯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3]
其权利要求1为:

“1.一种陶瓷酒瓶离心制坯装置,包括

支架(1)、

装置于支架(1)上的用于对酒瓶模具进行夹持固定的多个夹具(2)

用于带动夹具(2)转动而使注浆的酒瓶模具进行转动离心制坯的离心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离心机构包括

装置于所述支架(1)上的升降机构(3)

装置于所述升降机构(3)上的离心转动机构(4

离心转动机构(4)上安装有多个能带动夹具(2)旋转的卡接头(5),两个相邻卡接头(5)在离心转动机构(4)的驱动下呈错开旋转

所述夹具(2)上设有

与卡接头(5)配合卡接的卡接结构、限位结构(6),该限位结构能与支架(1)配合卡置锁定,使夹具(2)夹着酒瓶模具进行平移时夹具(2)不会自行转动,所述卡接头(5)在随升降机构(3)上升时实现与夹具(2)卡接,并使限位结构(6)解除与支架(1)的卡置锁定、而使夹具(2)和其内的酒瓶模具在离心转动机构(4)的驱动下,实现转动离心制坯。”

结合上述附图,我们先来看该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什么”。

从主题名称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利用旋转离心作用来制备陶瓷酒瓶(坯)的装置,其包括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支架(1);第二部分为夹具(2),以及包括升降机构(3)、离心转动机构(4)的“离心机构”在内的第三部分。

在“其特征在于”的后面,分别对“离心机构”和“夹具(2)”两部分及其相互配合关系做具体限定;

“离心转动机构(4)上安装有多个能带动夹具(2)旋转的卡接头(5),两个相邻卡接头(5)在离心转动机构(4)的驱动下呈错开旋转”;其中,两个相邻卡接头(5)在离心转动机构(4)的驱动下呈错开旋转”的限定属于对动态工作的描述。

上面的附图中,给出了四组能带动夹具(2)旋转的卡接头(5),其中相邻的卡接头(5)“错开旋转”。意思是说,先让其中一个卡接头先转起来,然后,紧邻的卡接头(5)与之“错开旋转”。那么,为啥要“开旋转”?这还得从说明书中去找答案。

说明书第[0030] 介绍了“陶瓷酒瓶离心制坯装置”的工作原理:

“机架上安装有注桨装置和陶瓷酒瓶离心制坯装置、电控箱

开始时,夹具下方的横向卡销卡置在移动定位架12上的固定板上,而使夹具固定在支架上,四个夹具夹持四个酒瓶模具,在链条传送下随移动定位架到达注浆工位,机架上部的注浆装置进行注浆。

注浆结束后,夹具下方的离心机构开始动作

两端的升降气缸的升降杆向上伸出,将升降架和离心转轴上顶,离心转轴上端的卡接头5上的卡条插入夹具2下方的卡接柱底部,并在随离心转轴上升时上顶横向卡销61,使横向卡销61上方的卡销复位弹簧62被压缩,横向卡销61上行,脱出固定板13上的卡孔限制,同时又使卡接头5与卡接柱23实现可靠卡接。横向卡销61脱离固定板的限制后,夹具便可以旋转了

这时,升降气缸停止上顶升降架,其中的一个离心电机先启动,带动间隔的一组离心转轴和夹具旋转,使间隔的一组夹具(如二个夹具)先转动90°。然后,另一个离心电机也开始转动和带动另一组夹具转动。

这样,两个离心电机带动四个夹具错开90度的旋转运动,使位于夹具2里的酒瓶模具能在离心旋转机构的作用下旋转离心制坯。……,离心制坯工序结束。”

可见,“陶瓷酒瓶离心制坯装置”的工作过程可以概括成“先注浆、再离心旋转”;“离心旋转”采取的是“两个离心电机带动四个夹具错开90度的旋转运动”。故权1中的“错开旋转”是指“错开90度”。

但权1中,对“错开旋转”并没有限定错开的角度,那么我们不禁要问,“错开45度”算不算权1中的“是什么”的内容?

或者说,能否直接将“错开旋转”限定在说明书中的“错开90度”上?这个问题还不是一目了然,需要从说明书中找出其为什么要“错开旋转”的真实用意。

说明书的[0026]段的最后一段中记载:

“因为如果同时一起转动,为了防止夹具间碰撞,就需要更大的夹具间距,会拉宽整机宽度,因此这种间隔错开转动的方式能缩小夹具间的距离,缩小设备体积。”

原来“错开旋转”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夹具间碰撞”,否则,“就需要更大的夹具间距,会拉宽整机宽度”。为了“缩小设备体积”,就得采用“这种间隔错开转动的方式”。

了解到“错开旋转”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夹具间碰撞”之后,我们就能推出,说明书给出的实施例是“错开90度”,其可以达到“防止夹具间碰撞”的效果。但是,如果“错开45度”也能起到“防止夹具间碰撞”的效果,那么,就可以认为“错开45度”也属于正向解释权1的范围,反之,若“错开45度”仍然不能“防止夹具间碰撞”,则“错开旋转”就不能理解为包含“错开45度”的方案。

从反向视角看,“错开旋转”的反面解释是“同步旋转”。“为了防止夹具间碰撞”,在“同步旋转”的工作状态下,必然“需要更大的夹具间距”,此举无疑导致 “设备体积”增大。

说明书[0016]段介绍了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的优点是:“离心机构中的卡接头带动夹具错开转动的方式能有效缩小夹具之间的距离,从而缩小设备体积和降低生产成本”。

说明书还给出“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体积小、结构紧凑,又……的陶瓷酒瓶离心制坯装置。”

因此,从权利要求的反向解释看,以“同步旋转”方式实现的“陶瓷酒瓶离心制坯装置”,不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同步旋转”方式实现的“陶瓷酒瓶离心制坯装置”,“会拉宽整机宽度” ,从而增大“设备体积”;而“开旋转”才能实现“体积小、结构紧凑”的陶瓷酒瓶离心制坯装置。

因此,对权利要求1进行正向与反向的解释后,可以得出:以“同步旋转”方式实现的“陶瓷酒瓶离心制坯装置”,不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

反向解释的视角可逐步逼近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理性主义者天然地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过权利要求的解释得到一个清晰、明确的边界。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这是因为,权利要求的内容是采用文字撰写的,即便是利用“文生图”的AI技术,也可以得出多个不同的版本。因此,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抽象性”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现实。但是,这种“抽象性”并不妨碍我们通过“正向+反向”的整体解释,在个案中,逐步逼近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而对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权利要求做出正确的判断。其中,正向解释的方法是一个基本的常见的解释方法,目的是确定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什么”方案,而反向解释服务于同样的目的,可以认为是对正向解释的正确性进行验证的解释方法。本文提出的反向解释,是受到法律解释方法中的“反对解释”的启发。根据法理学的教义,所谓“反对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这种方法通常用于法律条文中的不明确或者模糊的地方,通过推理得出最符合立法本意的结果[4]

反向解释是使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从“抽象性”向“实在性”转变的另一解释视角。在专利法实务中,反向解释还可以拓展到参考利用与涉案专利相关的专利对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1)关于案例一中的“姊妹专利”

仍以前述案例一的“腾达案”为例(以下称“腾达案”专利为专利B),专利B的原专利权人华为公司还申请了另一件专利ZL02123503.1(专利A),两件专利的申请日为同一天---2002年6月28日。

专利A的图示如下:

图中,PC指门户业务用户设备,BAS指接入服务器,PS指门户网站服务器,目的地址转换的英文缩写为DNAT,源地址转换的英文缩写为SNAT,Redirect即为重定向。

专利A请求保护的是关于“DNAT+SNAT+Redirect”的强制Portal方案;而专利B明确表述其以专利A为技术背景,请求保护的是关于“Redirect”的强制Portal方案;专利B中指出,作为背景技术的“DNAT+SNAT+Redirect”的强制Portal方案(即专利A),其中的“DNAT+SNAT”消耗“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的开销,影响到接入效率,故提出了省去“DNAT+SNAT”步骤的“虚拟Web Server”方案,可见,两件专利的保护范围既有联系又有分工,所谓联系,是指两件专利都涉及强制Portal的方案;所谓分工,是指专利A请求保护关于“DNAT+SNAT+Redirect”的强制Portal方案,专利B只请求保护采用“接入服务器高层软件”实现的“虚拟Web Server”的强制Portal方案。即专利A与专利B在保护范围上没有交集,实施专利A的强制Portal方案并不落入专利B的保护范围。

顺便指出的是,专利A与专利B作为同日申请构成“姊妹专利”,两件专利共同携手覆盖强制Portal方案的全集。如果能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腾达案中的时任专利权人敦骏公司在购买专利B时,如果能全面审查专利B的相关专利,就不难发现其还存在着作为“姊妹专利”的专利A。因此,为了全面保护这类简易上网访问的强制Portal方案,最好是专利A与专利B一起购买,以避免实施专利A的方案并不落入专利B保护范围的尴尬局面。当然,华为公司也应该主张“姊妹专利”一起打包定价(专利池的“雏形”),兴许还能卖上一个好价钱,成就一段专利运营的“佳话”。遗憾的是,这对“姊妹专利”天各一方,妹妹专利B经由腾达案一役,鲤鱼跳龙门地成为高价值专利,而姐姐专利A,仍“躲在深宫人未时”,最终却落得了人老珠黄而未能“寿终正寝”,以未缴纳专利年费而提前退场。这段故事,应以专利权转移实施的合规审查载入到教科书中。

(2)关于案例二中的相关专利

案例二中的相关专利见下图。与案例一不同的是,该相关专利不是案例二的同日申请的专利,而是早于案例二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案例二的现有技术),至今仍处在专利有效期中。

该专利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陶瓷酒瓶制坯智能生产线系统”,生产线的传动结构采用四轮“同步旋转”的原理,对应的说明书附图2如下:

该相关专利的说明书[0041]段详细介绍了用一个电机“同步旋转”四个链轮的传动原理。

“在使用时,……,四个所述链轮23能够通过四个所述转轴22与所述机架1转动连接,且其中一个所述转轴22的外部固定所述第一链轮25,所述第一链轮25通过所述皮带26与固定在所述第一电机29一端的所述第二链轮27转动连接,因此,当所述第一电机29工作时,即可带动所述转轴22进行转动,所述转轴22转动即可带动其中一个所述链轮23进行转动,由于四个所述链轮23分为两组,两组所述链轮23均通过所述链条24进行传动,因此,一个所述链轮23转动即可带动四个所述链轮23同时进行转动,从而既能够实现四个所述链轮23的同步转动,……。”

综上,案例二的方案请求保护的是“错开旋转”,从反向解释的视角看,其保护范围不应包括“同步旋转”,而该相关专利公开并请求保护“同步旋转”(即“同步转动”)的方案,两者分工明确,故该相关专利也验证了该反向解释关于“错开旋转”不包括“同步旋转”结论的正确性。

结语



鉴于文字构成的权利要求所具有的“抽象性”而难以清晰界定其保护范围,本文提出了通过正向解释与反向解释相结合的权利要求解释的整体解释方法。其中正向解释着眼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是什么”;而反向解释侧重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不包括什么”。两者相互配合,可以大致勾勒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特别是,实证分析中提到的在反向解释视角下借助于“姊妹专利”或“相关专利”,更能逼近并验证个案中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本文提出的整体解释方法在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也能找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

该规定创设了“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来解释权利要求的规则。其中所称的“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即本文案例一中的“姊妹专利”,分案申请专利与母案专利同享有“同日申请”的申请日利益,故“分案申请”也即“姊妹专利”。而本文提出的以“相关专利”解释权利要求的做法,在再审申请人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澳诺 (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5]中早已得到体现。该案中,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河北省的两级法院,都接受了被告方以“澳诺制药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19日申请的名称为‘一种防止或治疗钙质缺损的口服溶液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03104587.1(简称587号专利的)发明专利”来“反向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包括什么”的解释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分析道:

587号专利权人在该专利审批过程中提供的《意见陈述》中称,在葡萄糖酸锌溶液中加入盐酸赖氨酸,与加入谷氨酰胺或谷氨酸的配方相比,前者使葡萄糖酸钙口服液在理化性质上有意料之外的效果,在葡萄糖酸钙的溶解度和稳定性等方面都有显著的进步,并提供了相应的实验数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据此申辩主张授予了587号专利权。由于587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谷氨酸或谷氨酰胺”变更为“盐酸赖氨酸”,可见,从专利法意义上讲[6],“谷氨酸或谷氨酰胺”与“盐酸赖氨酸”这两个技术特征,对于制造葡萄糖酸锌溶液来说,二者存在着实质性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称的“相关专利”,是指同一专利权人的系列专利之一,而上述再审案中的“587号专利”,与涉案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孔彦平并非同一人,只不过,“587号专利”与涉案专利都涉及相同的技术主题——“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专利”的认定尺度上更为宽松。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参见 林烨发表在2024年1月22日“知产前沿”的文章:腾达案是“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案件”吗?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

【3】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为202121859019.3、名称为“一种陶瓷酒瓶离心制坯装置”。

【4】例如,我国《刑法》第50条前段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这就是一种反对解释。又例如,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如果不知道该约定的,那么就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这也是一种反对解释。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

【6】“在专利法意义上”的这个限定对于该案结论十分重要,是指基于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禁止反悔原则”这个意义上,如果基于“技术方案意义上”认定,“谷氨酸或谷氨酰胺”与“盐酸赖氨酸”这两个技术特征,或许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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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征

编辑: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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